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职组织员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及其他党务工作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专职组织员的配备与选拔
第三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配备专职组织员一名。
第四条 专职组织员的选拔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掌握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丰富的高校党务工作经验;
(三)党性强,热爱党务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密切联系群众;
(四)中共党员,入职满一年。
第五条 专职组织员选拔方式: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提出推荐人选,
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三章 专职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协助基层党委、党总支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二)指导党支部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做好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的学习;
(三)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计划;
(四)组织对学生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抓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五)做好组织关系转接、党籍管理、党内信息统计、党员信息系统维护等日常工作;
(六)做好党费收缴和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工作,先进典型的选树和表彰工作;
(七)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在党支部书记审查入党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
(八)督促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审核把关支部工作手册;
(九)掌握党支部建设情况,提醒督促师生党支部按期换届,协助指导整顿后进党支部。
(十)受基层党委、党总支指派与新发展党员进行谈话;
(十一)进行党内统计工作和其他调研工作;
(十二)其他党务工作及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党总支安排的工作。
第四章 专职组织员的管理
第七条 专职组织员接受分党委、党总支的直接领导和校党委组织部的指导。
第八条 专职组织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党性原则,不得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校党委组织部定期对专职组织员进行考核。学校党委定期对表现突出的专职组织员集中表彰;对受聘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九条 专职组织员聘期为三年。专职组织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所在单位党委负责实施,年度考核情况上报党委组织部,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和奖惩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校党委、党校及组织部负责对专职组织员进行培训,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工作,汇总情况,交流经验,开展党建研究工作。
第五章 专职组织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委、学院党总支专职组织员补贴300元/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