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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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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细则

发布者:  时间:2024-01-26 15:23:18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基层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校党委的决议。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三条  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善机制、强化功能”的要求,紧紧围绕学校及本单位中心工作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学校及本单位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方法,充实新内容,总结新经验;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建立党员队伍的自我教育机制,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设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简称直属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

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设立党总支。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不超过1人;可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委员。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报校党委批准。

党员100人以上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党的委员会(简称分党委)。分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分党委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因工作需要,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亦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命。

第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行使党员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般情况下应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校党委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党性强,修养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正派,不谋私利,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学校党务规律并有奉献精神。  

第三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八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根据校党委的计划和安排,积极向师生员工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并通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共同贯彻执行。

第九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干部任用;工作计划、科研规划;招生与学生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的进出、调整和选派出国以及其他需要参与讨论决定的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要经常相互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通过多种渠道动员党员和群众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加强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努力把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建成学习型组织;讲党性、讲团结,凡要求党员群众做到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应率先做到;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抓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以身作则,团结一班人,共同做好党的工作,并经常向校党委汇报工作;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党政班子的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

(二)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经常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教育广大党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全党工作的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的生活方式的侵蚀;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严格党员管理工作。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认真组织对党员的考核鉴定,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检查基层组织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的情况;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违纪的党员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及时批评教育或作出组织处理,同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抓好党风建设,教育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各种意见;要定期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指导并支持党支部积极主动并有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党员每月至少参加1-2次组织生活,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执行发展党员预审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制定发展党员计划,经常检查、指导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按照《党支部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注重在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批程序。严格手续,认真细致地做好党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六)督促、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决定、指示和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教师、学生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根据校党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二)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情和校史教育,理想、道德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抵制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潮,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振奋精神,增强凝聚力,为把学校建成跻身全国一流的美术院校而努力奋斗。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负责,并要经常向书记汇报、请示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全体党员和教师也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关心群众的疾苦,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尽力解决他们的困难,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二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学校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教育管理工作。

(一)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荐、选拔干部。

(二)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进行考察;本单位管理干部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三)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严格把好政治关,防止工作中的不负责和草率行为。

(四)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工作。干部的教育主要是对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政治责任感、工作事业心的教育以及必要的科学管理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结合年终考核,建立干部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方面的作用。热情关心共青团、学生会的工作,通过他们听取学生的反映和要求,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按照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要求,认真做好统战工作。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行政领导要定期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抓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把班子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理论学习,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努力把班子建设成为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十六条  做好政治保卫和稳定工作。会同行政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关注师生员工思想动态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有效形成院系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班子成员及党政领导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奋斗、和谐向上的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党员大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及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报告学校及本单位的改革、建设与发展的一些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各自负责的工作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

第二十条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例会制度、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党政班子会议制度、党支部书记例会制度、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及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员外出请假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计划与总结制度。每年初,根据校党委的工作计划制定出本单位工作计划,年末对计划执行情况要进行自查和总结,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上报计划和总结。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制度。对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全面检查或考核,至少一学期检查一次,一学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一切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团结群众一道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若与上级党组织规定有出入,以上级党组织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