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校、处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冀发〔2011〕22号)《河北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冀教党组〔2012〕9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证上级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实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管理。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围绕、融入、服务、保障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学校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二)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完善“三重一大”制度,推进党务、校务公开,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七)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校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九)加强对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以师德师风带动学风、教风,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组织召开校级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听取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三)组织召开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
(四)亲自批办案件。认真协调、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案件,组织力量查处;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办重大案件。
(五)带头履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书记、校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所联系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
(三)参加并指导分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情况。
(四)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案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决策。
(六)带头履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学校纪委要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
(一)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二)落实校党委和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做好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了解全校党风廉政工作状况,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工作进展情况。重要阶段性工作要认真总结,重要事项要随时汇报。
(四)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落实对拟提拔正、副处级领导廉政谈话制度。
(五)根据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校内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切实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七)协助党委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协助推进党务、校务公开,发挥教代会和民主党派的作用,拓展群众监督的形式和渠道。
(八)研究和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拟定学校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九条纪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搞好组织协调,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制度和有关指示精神,发现问题主动向校党委汇报。
(三)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接待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组织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
(四)协助党委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重视发挥教代会和民主党派的作用,拓展群众监督的形式和渠道。
第十条各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规定、制度和文件,抓好本部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和廉洁教育。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负责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落实党风廉政各项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落实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师生监督。
(五)及时向校党委、纪委汇报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按规定程序组织或参与查处本部门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督促班子其他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
(二)加强日常廉政教育,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报告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及校纪委。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和制度。
(四)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
(五)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教育管理。
(三)发扬民主作风,联系群众,主动向主要负责人汇报个人履行党风廉政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校党委负责对全校处级领导干部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检查考核内容以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主要工作任务为重点。
第十六条考核主要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等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校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纳入对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助校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校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检查考核结果向处级领导干部实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校极、处级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对校级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处级领导干部违犯有关规定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和学校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不监督检查的。
(三)对本部门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妨碍学校对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七条处级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校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各处级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纪委、监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