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统战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统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 号)、《关于加强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统发〔2004〕62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15〕14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及新时期统战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高校统一战线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新阶段做好我校统战工作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对于履行好高校职能,推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第二条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集智汇能,凝聚力量,组成更广泛的爱国爱校统一战线队伍,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培养更多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贡献力量。
第三条在统战工作中要切实执行党对统一战线的政治领导的原则;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坚持统一战线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主题的原则;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坚持照顾同盟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当前我校统一战线工作的范围: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归国留学人员,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少数民族教职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工作重点是进一步做好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二、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校党委指定一位校级领导分管统战工作。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和指导学校统战工作,自觉执行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亲自参加统一战线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开展统战工作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 校党委设置党委统战部,负责学校的统战工作,在校党委和上级统战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努力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积极、热情、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对党外人士“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的职能。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配备统战委员,负责基层统战工作。
第七条党委统战部要深入了解学校统战工作的全面情况,研究分析统一战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反映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自觉做好统战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认真提出开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党委统战部要善于与党外人士交朋友,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多办实事。要注意做好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的工作和慎重处理涉及宗教、民族的有关问题,努力把党委统战部办成党外人士之家。
第九条统战干部要全面提高政治、理论、业务素质。要发扬统战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善于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平等待人、协商办事,努力使自己具有坚定的立场、民主的作风、广博的知识、创新的精神,成为深受党外朋友欢迎的合格的统战干部。
三、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条校党委把统战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召开一次统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统战工作,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统战工作的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基层统战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每年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向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以下简称统一战线各界代表人士)通报学校建设和发展情况,对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认真听取和征求统一战线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四、列席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每学期召开的部署和总结学校工作的中层干部会议,邀请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校党委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邀请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交友联系制度
第十五条校党委成员分工与学校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交友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校属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也要与本单位(部门)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建立交友联系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注意与本单位(部门)党外知识分子中的代表人士和重点人物保持联系,重点做好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要关心他们的冷暖,倾听他们的呼声,发挥他们的作用,与他们成为挚友和诤友。
六、培养举荐制度
第十七条要有目的、有计划地选送民主党派后备干部和有关成员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省、市社会主义学院组织的各种进修班、培训班的学习,不断提高参政党成员的政治素质。
第十八条认真做好党外人士的考察培养和选拔任用工作。学校党委统战部要与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加强联系,互相沟通,紧密合作,建立必要的民主党派干部和后备干部档案。把民主党派后备干部培养纳入学校干部培养工作计划。学校、院部、处室两级后备干部要有党外人士。对具备任职条件的优秀党外知识分子,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把他们选拔到学校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优秀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工作。对符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学校各级领导的优秀党外知识分子,应及时做好考察举荐工作。
七、支持协助制度
第二十条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是多党合作的需要。对已担任学校各级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和关心他们的工作,团结协作,合作共事,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地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健全组织生活,加强对成员的思想教育,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十二条协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尊重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配备办公室、办公家具、电话,并在活动场地、时间安排、交通工具、经费开支等方面切实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支持和鼓励党外人士结合学校中心工作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建言献策。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各民主党派组织或个人以及无党派人士提出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重要内容需呈报分管校领导批示,研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答复有关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支持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履行职责,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每年人大、政协会议召开前,由党委统战部召集,围绕学校建设发展过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组织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研及撰写人大、政协议案与提案,为学校分忧解难。
八、学习调研和参观考察制度
第二十六条组织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进行一定范围的专题学习,或者举办研讨班,进一步提高统一战线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思想水平、建言献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学校颁发的文件,可根据需要发至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以便民主党派组织学习和阅读,并为党派成员建言献策知情出力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调查研究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个人或课题组,对学校和社会上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形成符合实际、有较高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
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侨联会负责人进行参观考察活动,以开拓视野,交流经验,活跃身心,增进了解,加强团结,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九、统战宣传与统战理论研究制度
第三十条统一战线宣传是党的宣传工作的组成部分,要运用多种形式切实开展统战宣传教育,扩大影响,形成有利于统战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一条健全和完善统战理论研究队伍,加强对统战理论政策的研究,结合学校统战工作实际,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交流评比制度
第三十二条要协助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之间、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与中共基层组织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党派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
第三十三条要注意了解和掌握各民主党派组织和成员,在党派工作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及时做好评比、表彰工作,以促进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成员素质。
十一、经费保障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每年对民主党派和侨联的活动经费给予保证,以确保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对参加人大、政协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重要考察活动、大型活动和会议,应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要关心和支持民主党派和侨联开展活动。民主党派和侨联组织的外出参观、联欢、茶话会等活动,由党委统战部酌情统筹协助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活动场地和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六条对担任民主党派基层委员会、正副主委、支部正副主委、侨联正副主席、给予一定的津贴补助(处级领导干部除外)。
第三十七条学校要为民主党派和侨联安排适当的活动室或联合办公室,以方便开展工作。要切实帮助解决民主党派成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十二、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坚决贯彻中共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主要政策,巩固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保各民族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第三十九条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按政策需要给予补贴的少数民族师生,学校有关部门要按政策规定予以落实到位。学生食堂专门开设适应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的就餐窗口。
第四十条要坚持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与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防范和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与破坏。
第四十一条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宗教活动在宗教场所进行。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和其他宗教活动,要防范和坚决抵制各种邪教。
十三、“三胞”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要在爱国主义的基础上,广交朋友,通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人员往来,加强与港、澳、台同胞和侨胞的合作与联系,按照求同存异的原则,积极发展与他们的联系和友谊,增进彼此间的相互了解与共识。
第四十三条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广大留学人员,吸引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或为校为国服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服务意识,为留学人员排忧解难,为他们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十四条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按照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给归侨予以生活补贴,给归侨、侨眷在就业、升学、住房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四十五条加强与“三胞”的联谊工作,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三胞”及眷属代表人士的联谊活动,发挥他们与海外有广泛联系的优势,支持和鼓励“三胞”及眷属为学校“三引进”牵线搭桥,或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助学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三胞”来校,邀请单位(个人)须事先向党委统战部报告“三胞”的情况及来校事宜,并备案登记。
十四、党外知识分子制度
第四十七条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统一战线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要求,努力为党外知识分子在教学科研、管理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
第四十八条党委统战部及各级领导干部重点要做好有代表性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积极推荐重点培养党外重点人才。
第四十九条 重视留学人员统战工作,广泛团结广大留学人员,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可行措施,吸引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关知识分子的政治待遇、物质待遇、职称评聘等各项政策时,应邀请党委统战部参加讨论。
十五、联谊会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校坚持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侨联不定期召开联谊会,以活动为载体,加强党派间的沟通,互通有无,取长补短。
第五十二条为大力支持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学校组织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会,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活动,从中为学校党外干部选拔、培养优秀人才。
第五十三条学校借助联谊会的形式,为党外人士提供一个与其他社会各界党外人士相互了解交流的平台,以此促进学校党外人士的参政议政、建言献策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