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加强河北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冀组发〔2017〕15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设立的党组织。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获批后,校党委根据办学规模和党员人数设置党组织。
第四条党支部一般依托学科、专业、年级、社团、教学科研团队等设置;师生党员人数不足3人,纳入国际教育学院党支部;师生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50人以下,视情况设立学生党支部、教师党支部或师生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可划分党小组。
第五条师生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
第三章 班子队伍
第七条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和委员。注重选拔政治素质过硬、党性原则强、熟悉党务工作、具有教育和管理经验、善于沟通协调、有本领、敢担当、肯奉献的党员干部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八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并兼任行政副职,条件具备的,可党政正职一肩挑。
第九条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条党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按照《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学生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教师党支部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章 党组织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团结广大师生,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开展组织活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对党员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和发展程序。重视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在国(境)外工作学习期间的培养和考察。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按照《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河北美术学院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积极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章程修改、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重要改革、重要人士安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督;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就加强党的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按照《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河北美术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美术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强化思想引领和舆论引导。及时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深入细致的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中方师生员工自觉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的侵蚀,维护中方师生员工当权利和利益。
第五章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认真执行《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制定年度发展工作计划,落实上级党组织发展党员计划到位。能协调做好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教育培养,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程序规范,材料完备,保证质量。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做好预备期的培养考察记录。落实培养、预审、公示、谈话、审批和接收、转正等程序及要求。注重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和少数民族学生党员。党员队伍结构合理,整体素质较高。党员的档案材料建档规范、齐备,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思想汇报等材料填写认真、规范。
第二十条出国(境)人员出国前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留学人员(党员)情况登记表》,加盖党支部印章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须建立出国(境)学习人员的台账。出国学习的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应及时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支部可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组织学习和活动,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在外学习期间可继续培养和考察,但一般不予发展。预备党员在外学习期间,可选拔优秀教师培养人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考察,待学习期满后,所在支部根据本人表现和考察鉴定,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可讨论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并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根据出国(境)人员特点,积极拓展党员教育培训和党员自主学习的途径,充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和报刊图书、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抓手,开展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第六章 作用发挥
第二十二条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和政治把关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对标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对标党章党规党纪,全面对标《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和基层党建制度要求,做到“七个有力”即:教育党员有力,管理党员有力、监督党员有力、组织师生有力、宣传师生有力、凝聚师生有力、服务师生有力。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领导保障。学校党委是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党组织的责任主体,领导和指导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建立健全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强化支部建设,抓好班子配备、按期换届,切实加强思想阵地建设等工作,并将其纳入院(系)党组织建设整体布局,一并部署推动、一并检查考核,标准不降、抓细抓实。党建工作重视不够、不抓不管,办学出现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河北省委高校工委将责令整改、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组织保障。党组织体系健全,班子成员责任明晰,党务工作人员配备齐全,保证待遇。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织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组织的委员负相应责任。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将纳入学校年终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第二十五条条件保障。提供必要且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建立党员活动室;室内上墙制度简明规范。
第二十六条经费保障。学校党委应适当加大向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党组织活动经费和下拨党费的支持力度。党费、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